学费补偿代偿
发布时间: 2011-07-15 浏览次数: 4622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州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财务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应征入伍附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文件,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代偿的金额: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省份和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之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代偿的方式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对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